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甬建发〔2010〕126号)
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
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采取制定细则、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设计、审图再施工和进场材料先检测再使用的规定,确保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