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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工程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甬建发〔2010〕277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海曙房管处, 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胶州路728弄1号一栋正在进行外墙节能改造施工的28层住宅发生火灾,目前已造成53人死亡。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工地的消防安全,现对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使用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各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自查,检查范围为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如有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施工企业自查的重点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
  (二)监理企业要对照施工现场以及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复核,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书面整改措施;隐患严重或施工企业不及时整改的,必须下发停工通知书。同时,要加强巡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动火时监护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齐全的,一律责令施工企业暂停动火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抽查,其中对辖区内处于幕墙工程和精装修工程施工阶段的项目,必须进行全数检查。检查的重点为施工、监理企业是否认真组织自查和复核;幕墙工程和精装修工程分包是否符合建筑市场有关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在现场履职;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及时将上海火灾事故情况和各项要求传达到各施工、监理企业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到每个班组和每名施工人员。同时,应在近期组织一次民工学校教育培训,专题讲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置常识,有条件的还可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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