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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0〕280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考核准备。

  宁波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审查机构严格按照建设部和市建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管理,严格履行审图职能,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浙建法〔2006〕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以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平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重点的办法,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客观、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组织
  对各审图机构的考核工作由市建委科技处牵头,以市、省内外专家为技术支撑,联合委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一)基础管理
  1、制度建设情况
  各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审查档案管理责任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等业务学习制度。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有落实执行过程中的定性、定量的各项指标,落实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建立书面记录。书面记录能真实反映工作落实情况。
  2、审查档案编制情况
  各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宁波市施工图审查的有关要求,认真进行审查档案的收集、整理、编制、归档和保管工作。审查档案内容应当如实反映审查实际情况,归档资料应齐全,档案归档应及时,内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审查合格书等各类体现审查过程的记录、表式填写应规范,不得任意涂改,并应按规定签字盖章。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书中各专业的意见回复应准确、全面,应有设计修改人员签字、回复日期,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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