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市委、市政府领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知实情、讲真话、提建议、不干扰”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从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集聚专家、民众智慧,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部长由咨询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
第三章 组成人员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1名(兼任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人员由市委批准,市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