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承担我市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15.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引进的人才,按市政府引进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16.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凡上市后公司注册地设在我市且再融资额的80%投向我市,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保障
17.建立有效的组织机制。成立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推进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上市各项鼓励政策,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为企业上市融资开辟“绿色通道”。
18.建立激励机制。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上市工作专项资金,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制定目标考核实施办法,加强县区、开发区、新区企业上市工作推进情况年度考核目标,按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完成股改企业数、进入上市辅导企业数、实现上市企业数分别予以考核,上市融资投入我市资金额按1.5倍计算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三产服务业企业上市按2倍计算,纳入有关单位的考核奖励。
19.完善重点上市资源筛选和培育制度。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从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确定的上市后备企业中,选择一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审定后,列为拟上市企业,加以重点指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企业递次推进格局。
四、附则
20.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1.本意见兑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与各区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当涂县参照本意见执行。
22.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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