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遵守一般规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要认真落实平等对待原则,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到不偏私、不歧视;要认真落实排除干扰原则,只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要认真落实比例原则,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要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权益显失均衡;要认真落实先例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二)认真执行特殊规则。
《办法》针对当前各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规定了特别规则。这些特别规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加快富民强市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切实抓好行政裁量权特别规则的贯彻落实。
三、抓紧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统一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和量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裁量权基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基准。制定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由本级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二)突出工作重点。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制定基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2010年9月以前,市直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全面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完善工作。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在全省率先建立行政裁量权综合控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