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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应当提供流动人口身份证件复印件、住所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六条 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

  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 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辖区服务管理中心(站)按要求采集、录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并由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居住证》。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暂住登记和发放《居住证》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当地房地产部门或通过服务管理中心(站)向房地产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临时建筑报建审批材料;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出租人身份证明;

  (五)房屋承租人以及与承租人共同居住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还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八)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还需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应当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填写承租人员信息登记表;共同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

  第三十条 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部门自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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