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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休闲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及环境资源,结合农林牧渔生产经营、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体验“三农”的新型农业经营形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休闲农业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加快休闲农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对加快休闲农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引导,大力扶持,把我市休闲农业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休闲农业的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促进农业向二、三产业延伸,突出产业化经营的原则;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资源保护的原则;休闲与旅游相结合,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优化产业结构,兼顾农产品开发的原则。
  三、发展休闲农业的政策措施
  1.各级政府将休闲农业企业纳入新农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及政策支持范围。
  2.休闲农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的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以及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项目的除外)。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和生产生活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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