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二)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为合格的建设项目颁发房产证的。
第十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对基本农田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不依法依规进行基本农田调规补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非法占用林地实施各项建设工程及挖砂、采石、取土等违法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和影响水利设施安全的采矿、建设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交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违法建设行为制止和查处不力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金融监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能约束其金融机构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
(二)接到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三)供电企业没有查验《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等合法采矿手续,给予新装供电的;
(四)供电企业接到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矿山企业、个人停止供电的通知后,没有及时停止供电的。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