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的,或者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三)对督促限期整改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采取有力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落实的,或者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未达标的;
(五)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六)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证明的;
(七)违法干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1个月内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处及2处以上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四)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五)对督促限期整改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采取有力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八)强行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报批国土资源审批事项的;
(九)以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形式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落实的,或者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未达标的;
(十一)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十二)违法干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三)发生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