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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2009〕8号)


  《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胡衡华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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