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人选,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热爱党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单位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及以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党员群众推荐应填写《党员群众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附件2)。机关党组织(本级及上级)推荐,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采取适当方式,按照多于应选名额20%以上的比例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并征求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后,填写《党组织推荐候选人登记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候选人的确定
第九条 党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党员群众推荐的同一候选人得票数,一般应达到参加推荐的党员群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方能确定为候选人;达到规定票数的人选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取足应选候选人名额。党员群众推荐结果和产生的候选人,由党组织向党员群众反馈。在此基础上,基层党组织将组织推荐和党员群众推荐的候选人通盘考虑后,研究提出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候选人人选,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可等额或差额,委员候选人人选应按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的差额比例确定。研究提出的候选人人选向党员群众公示(附件4),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党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影响任职资格条件的,取消该候选人资格,通知其本人并向推荐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候选人人选需报上级党组织(市直机关工委或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 候选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后,上级党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批复。候选人人选经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即成为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四章 选举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三条 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上届委员会(党支部)无法履行职责时,由上级党组织主持。
第十四条 为扩大选举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党员大会可设列席旁听席,本部门(单位)非党群众经向党组织申请同意后可旁听党员大会。
第十五条 选举的主要程序如下:(1)宣读上级党组织关于候选人的批复;(2)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3)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候选人简要介绍履职打算、接受询问;(4)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
第十六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选举。
第十七条 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需报市直机关工委或机关党委批准;选举产生的专职副书记,在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批复后,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任命。若上届专职副书记不被提名或落选,由部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职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公推直选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组织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