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直发[2010]9号)
市直各部门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
在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成员选举中进行公推直选,是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现将《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中共淄博市委市直机关工委
2010年2月4日
淄博市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改革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办法,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淄博市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党组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及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
公推直选是指市直机关党组织在新成立或进行换届时,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包括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下同)由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党员大会从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党内基层民主新的实现形式,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活跃党的组织生活,强化班子成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机关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条 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1)群众公认和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市直机关党组织成员候选人实行公开推荐。
公开推荐的人选包括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委员。
第六条 候选人公开推荐采取两种方式:党员群众推荐和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开展公开推荐,要事先公告推荐人选的名额及任职资格条件。候选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党性强、作风正、群众威信高,具有被选举权,近3年内考核称职以上、无违法违纪,并有2年以上党龄且年龄至少任满一届的党员。
市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书记应由本部门(单位)热爱党务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