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5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3.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70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4.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1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二)调整符合规范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省级公告目录管理,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的变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在原“运输型拖拉机”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81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但小于或等于17.6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三)合理确定超标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已领取我省拖拉机牌证,不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规范》的超标变拖,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7.6KW,小于或等于5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45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50KW,小于或等于8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22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3.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80KW的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为4000元/台,使用机动车交强险保单。
(四)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费率标准参照变拖的交强险费率标准执行。
(五)费率标准应视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浮动。
2011年1月1日后,变拖的交强险费率标准可以参照机动车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在签发交强险保单时,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进行挂钩浮动,根据被保险变拖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下年度续保时进行费率浮动,浮动的范围为:符合规范的变拖应不大于±30%;超标变拖应不大于±50%。
(六)建立拖拉机交强险综合评价机制。
省金融办、江苏保监局、省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沟通,建立拖拉机登记、检验、驾驶证申领、政策性保险及交强险承保、事故与赔付等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政策性保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拖拉机交强险、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情况的年度综合分析和评价,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适时调整拖拉机、变拖交强险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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