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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09]34号)


各市、县金融办,各市、县农机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两年拖拉机交强险赔付率较高实际情况,为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变型拖拉机(以下简称“变拖”)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加快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含变拖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下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拖拉机交强险、农机政策性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一)适当调整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拖拉机交强险费率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具体费率如下: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05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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