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
国土资源部门对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按划拨方式优先予以供地;对养老服务机构中非营利性经营项目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享受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优先安排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使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
(三)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税费。
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随同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四)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相关费用。
1. 注册登记及年检方面。养老服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民政、消防、卫生等部门免收登记费、年检费。
2. 公用设施方面。管道燃气价格和供热价格按照居民住宅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城市卫生费按目前执行的标准降低10%直接收取。
3. 卫生方面。卫生监测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体检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交纳。
4. 供电方面。用电价格按居民电价标准收取。
5. 水务方面。用水价格按公用事业类收取,执行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6. 环保方面。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免收排污费。
7. 通信方面。使用宽带互联网可享受2兆带宽资费提速到4兆带宽的优惠。
8. 有线数字电视方面。每个终端按照16元/月交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优先进行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审批。
卫生部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站(所),予以优先审批。
(六)优先将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计划。
人社部门优先将现有公办养老服务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再就业培训体系,减免相关费用,建立养老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定期开展养老服务员培训,经有关部门进行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定劳动合同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安排享受医疗保险制度。
对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在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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