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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5令)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发布实施。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三是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决定。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执法程序的指导、监督,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程序实施行政执法。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坚持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完善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控制约束机制,认真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津粮政法〔2009〕13号),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在执法程序上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粮食行政机构设置情况,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主体,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人员。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制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建立执法检查、执法服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粮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表彰先进。对执法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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