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5、委托加工产品标注的样式(一式四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四份);
7、非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办理的,需提交加盖获证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四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上述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
三、办理程序
(一)获证企业年度自查
1、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届满1年(以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起算)的前1个月内向办理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
2、办理部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当场进行审查。获证企业提交材料齐全,且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的,办理部门在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上标注“已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加盖“年度报告审查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获证年度自查材料由办理部门归档。
(二)获证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1、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办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委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局提交被委托方所在地地市局已签署意见的备案申请材料;
2、备案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材料回执;申请事项不属于备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证告知书,不予接收申请材料;
3、办理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在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上签注“同意备案,备案编号和备案有效期”并加盖“委托加工备案专用章”(备案有效期以委托双方证照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中最短的为准)。
4、委托加工备案材料由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各保留一份,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所在地地市局分别归档一份。
四、受理地点
我市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及委托加工备案受理地点设在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地址: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C1086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