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减免税金应优先用于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或应用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因综合利用的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应主动向州市工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告。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监管实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认定证书,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终止其认定证书,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的动态监管。对综合利用的资源无法稳定供应的,要及时清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同级工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换意见,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要对属地的认定企业和关联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了解,并于翌年3月底前专题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认定工作情况(包括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数量,认定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综合利用大宗资源情况及其来源情况(包括资源品种、综合利用量、供应等);
(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监管情况(包括抽查及处罚情况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获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认定的企业(电厂),应当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
(一)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季度报表》(附表5),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并分别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资源综合利用数量、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享受税收优惠及减免税金使用情况报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州市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分别于4月、7月、10月和翌年1月25日前将汇总情况和分析报告及其电子版报省工信委。
(二)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年度报表》(附表6),完成资源综合利用统计软件的统计数据电子文本的制作;总结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资源的来源(包括品种、数量)和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减免税金使用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和电子版。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报表、统计数据电子文本、书面报告及其电子版报送所在地的州市经委。各州市经委汇总后,于4月底前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云经资源〔2007〕32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类型 | | 职工人数 | |
联系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总资产(千元) | | 上年工业总产值(千元) | |
上年“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千元) | | 上年销售收入(千元) | |
上年利税总额(千元) | | 上年利润总额(千元) | |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 |
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 综合利用资源名称、量 | |
资源综合利用比例(%) | |
综合用产品名称 | |
综合利用产品产量(预计量、吨或立方米) | |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销售收入(千元) | |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利税总额(千元) | |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年利润总额(千元) | |
综合利用产品或再生资源回收预计纳税总额 | 增值税(千元) | |
所得税(千元) | |
上一次认定后已减免税额 | 原认定证书号码 | |
增值税(千元) | |
所得税(千元) | |
企业申报理由 年 月 日 |
州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初审委员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