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省认定委全体会议审定结论,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本委网站上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对未通过认定的企业,书面通知告知不予认定理由。
(二)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企业认定程序:
1.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备齐变更材料,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2.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附上企业申请变更材料,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变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定工作。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州市工业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将相关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发电工艺。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或变更的企业对初审认定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认定委提出重新审议。省认定委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重新审议的结论。企业对重新审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变更材料时,对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范围的,应当即时将不予受理的意见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齐的材料。
第十四条 省认定委每年进行4次集中认定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每年12月份在本委网站上公布翌年的集中认定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集中认定时间将申请认定材料提前1个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四章 认定内容
第十六条 认定内容:
(一)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照第十条的要求,提交认定或变更材料;
2.审查企业提交的认定或变更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申请认定或变更回收利用的资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是否在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范围。
(二)现场核查
1.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核查内容:
(1)审查生产设备、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
(2)审查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3)审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4)审查申报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比例及认定技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
(5)审查综合利用的资源来源是否可靠,供应是否稳定;
(6)审查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单独堆放,名称标识是否清晰;
(7)审查是否对综合利用资源的掺入量单独计量,并实行微机控制;
(8)审查申请认定的产品是否独立计算盈亏;
(9)审查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购进综合利用资源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效。
2.对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的核查内容: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对企业提供的发电工艺及相关数据进行推算、比对和判断;
(5)核查综合利用的发电燃料的掺入量及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是否符合要求;
(6)核查所用锅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属于超期服役设备;
(7)核查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8)核查申请认定电力是否独立计算盈亏;
(9)核查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购进综合利用资源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要保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持认定证书和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减免税。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需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登记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企业未按规定取得认定证书的,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税收优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