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七)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机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建设的发电机组。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垃圾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使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不低于70%,比率为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下同),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及壳皮、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含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变更利用资源种类或产品品种的企业,应当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三份:
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
2.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表1);
3.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和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4.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申报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6.利用资源的来源和量的供货合同或证明;
7.具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综合利用资源的检验分析报告(省内无该检测项目的,由申报单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9.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机组)企业,应当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四份:
1.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2);
3.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4.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
6.并网调度协议复印件;
7.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8.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9.煤矸石、煤泥、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除外)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10. 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出具数量及品质的证明材料(限于申请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生产电力或热力认定企业);
11.灰、渣销售合同(限于申请利用煤矸石、煤泥、垃圾等发电的认定企业);
12.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纪录数据;
13.企业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的企业,需备齐以下材料,并一式二份:
1.变更认定申请报告;
2.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变更申报表(见附表3);
3.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4.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原认定证书。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变更利用资源种类或产品品种的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1.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备齐申报认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
2.各州市工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认定企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初审委成员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形成现场查验报告(见附表4),并附上企业申报认定材料,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负责组织省认定委成员单位或委托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认定委,省认定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认定事项进行最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