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管理

  1、市卫生局成立沈阳市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主要负责病种质量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包括确定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指导试点医院开展工作。

  2、市医学会负责对试点医院制定病种临床路径进行指导,收集、分析医院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制定综合检测和试点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各医疗机构要成立本单位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卫生部下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遴选制定本院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组织对相关试点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并监督各试点科室开展工作,组织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市医学会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4、各医疗机构试点科室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四、实施方案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已发布的22个专业112个病种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制定本院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除了卫生部已制定的试点病种以外,还要根据本医院诊疗特色、优势病种和临床重点专科设置等情况,选择1-2个单病种,按照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要求遴选、制定本单位试点病种临床路径,并对所承担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相关资料和相关医疗质量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三)市卫生局将选择3-5家市管三级医疗机构,作为全面执行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

  (四)制定试点病种的专业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试点工作具有积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