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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协议书(范本)[1]

  甲方(收单机构):                    
  乙方(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             
  经营许可证号:        税务登记号:       (如无税务登记证,可填列土地使用证、户口薄等人民银行规定的替代资料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特约商户)信息: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址:                         
  开户账号:                       
  终端绑定电话号码:                   
  交易手续费率:                     
  主营内容:                       
  商户代码:                       
  终端代码: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入中国银联网络(封闭模式下为甲方银行卡网络),使用POS终端办理银行卡助农取款业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助农取款业务适用的银行卡卡种为所有已加入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封闭模式下为甲方发行的人民币借记卡),不得受理准贷记卡和贷记卡。
  (二)业务受理要求
  1.助农取款业务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或由持卡人委托的他人办理(以下统称为取款人)。
  2.乙方受理助农取款业务时,应向取款人明示手续费标准,取款人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
  3.取款人办理业务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如非本人办理,代理取款人应同时提交银行卡所有人及代理取款人身份证。
  4.助农取款交易取款人需输入银行卡账户密码,单笔取款金额最低10元,取款金额须是10元的整数倍,每卡每日累计取款金额最高1000元(含)人民币。
  5.乙方办理业务时,应确认受理的银行卡卡号与业务回单打印的除屏蔽字符外的卡号相符;确认业务回单上取款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符(代理取款业务,业务回单上应同时签有代理取款人和银行卡所有人姓名)。
  (三)业务回单的认定和管理
  1.本协议认定的“有效业务回单”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乙方所使用的所有业务回单必须由甲方提供;业务回单打印的所有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行卡交易要素,不得涂改。
  2.对乙方提交的不符合“有效业务回单”条件的任何业务回单,均视为无效业务回单,甲方有权暂延支付银行卡交易款项,并有权追讨已支付的银行卡交易款项。
  3.业务回单填写完成后由取款人和乙方各留存一份。银行卡交易完成后,乙方应将取款人存根联交给取款人;乙方存根联由乙方自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24个月以备查对,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交易手续费及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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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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