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治理机制。推进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人事管理和法定代表人述职等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行业协会(商会)应设立完整的财务账户,并建立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收入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挪作他用;每年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接受会员、监事对财务状况的查询和监督,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时应进行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业许可证、社团登记证、收费项目和标准、年检报告书等。建立服务承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公开章程、服务承诺及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6.畅通参政渠道。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政议政机制,争取在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增加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人士的比例和数量,畅通行业协会(商会)诉求渠道。建立咨询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技术标准、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涉及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前,应主动征求和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沟通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经济和产业政策时,应保持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良好沟通,阐明发展意图,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健全听证制度,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尤其是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收费,应主动邀请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试行行业发言人制度,发布相关行业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信息,成为政府发言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吸收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到政府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参与工作,健全政府与社会的多渠道沟通机制。
六、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机制
17.深入开展等级评估。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体系,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和评估标准,联合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社会组织代表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定期跟踪评估,以行业协会(商会)等级评估活动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组织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普遍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六项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政府扶持、资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及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依据;对达到3A及以上等级的行业协会(商会),政府可从社会组织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