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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

  12.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行政职能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要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脱钩。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和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将适宜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对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组织发展起来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支持和帮助协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对刚刚脱离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目前尚处于市场磨合期的协会,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帮助其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行业职能。

  13.加快职能转移。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有序、规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将行业信息统计、行业运行分析、行业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制定、行业技能资质的评定与考核等23项政府职能有序有效转移给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应当同时具备如下要件:一是获得3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评定等级;二是有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三是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积极稳妥地开展授权程序和方法的探索,每年公布一批可由社会力量协助政府完成的项目,公示年度政府采购导向性文件和资助公益项目清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合适的项目参与投标。委托承办事务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项目中标后,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结束后,政府要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14.健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设置。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或理事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设立相应的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可以实行聘任制,也可以实行选任制。章程规定实行聘任制的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产生;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的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必须通过民主程序从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推行秘书长聘任制,逐步实现秘书长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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