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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

  8.探索创新管理体制。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行业协会(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加快政会分开、管办分离步伐,保障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吸收在本市设有办事机构的异地同行会员及适当吸收在国内、省内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异地同行经济组织作为会员。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合并、整合,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按行业分类组建成综合性的行业协会(商会)。鼓励本市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内同行结成友好协会,建立合作机制和发展平台。鼓励本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同行业的联系、沟通与交流,共同促进“两岸四地”行业协会(商会)的合作与发展。

  9.健全注册登记制度。制定《珠海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理顺市一级与区一级登记管理机关权限,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除符合《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市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会员和担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的注册地必须在珠海;

  (2)吸收异地会员的,其在本市应设有办事机构或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但异地会员数不得超过协会会员数的1/3。

  四、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

  10.调整协会(商会)结构。按照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部署,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环境保护、金融保险、文化旅游、海洋工程、现代物流等领域培育和发展新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一业一会”的要求,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重组改造,鼓励和引导名称相近或相似、业务相近或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向同行业优势协会集聚。对行业范围过大且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

  11.扩大协会(商会)覆盖面。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会员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大胆吸收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代表性,大胆吸收与行业协会(商会)相关的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本地区的同业经济组织入会,增强行业协会(商会)的辐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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