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4 月1-30日,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全面启动调查与评估工作。
(二)2009年5月1日-8 月30日,各地全面开展本辖区的调查与评估工作。缺乏水质监测数据的,于6月10日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于7 月30日前完成基础环境信息调查及数据库上报;于8月30日前完成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报告编制和上报工作。
(三)2009年9月1日-10月10日前,自治区环科院汇总、验收各地、州、市《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并在各地、州、市辖区内调查及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初稿)。
(四)2008 年10月11日-10月30日,评审、修改《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查。
五、本次调查及评估工作要取得以下成果:各地(州、市)建立本地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完成本地(州、市)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我局建立自治区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数据库,完成自治区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报告。
六、我局污控处为本次调查及评估项目主持单位,各地州市环保局具体实施,自治区环科院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为本项目技术支持单位。
污控处负责督促、指导自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指导、督促、协调调度全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典型乡镇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技术支持单位,提出饮用水水源管理技术政策建议。
我局技术组长单位为自治区环科院,具体负责项目的技术组织与实施,组织对各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对各地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各地、州、市调查与评估成果的技术验收,负责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出和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技术政策建议;组织编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报告》。
技术支持单位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和有关污染源基础数据支持。
七、我局将采取定期调度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指导各地调查及评估工作,并将各地调查及评估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请各地分别于4月、6月、8月10日将开展调查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