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命名第四批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的决定
(新环自发〔2009〕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相关地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按照“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经我厅审定和社会公示,决定授予昌吉市二六工镇等8个乡镇(详见附件)“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珍惜荣誉,总结成绩,不断深化各项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为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同时须再接再厉,努力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使农村生态示范再上新台阶。
附件:第四批自治区环境优美乡镇名单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