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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排污费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排污费征缴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环财发[2009]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为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确保完成2009年排污费征收解缴任务,现就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配套制度以及自治区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不得简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和缓征排污费,坚决杜绝协商收费、人情收费。同时,各地要大力开展清欠工作,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原自治区环保局《关于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2009年度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环财发[2009]144号)和《自治区污染源数据统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自治区委托各地征收的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原自治区环保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04]88号)和原自治区环保局《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环财发[2004]248号)有关规定,对需上缴自治区国库和中央国库的分成收入,及时主动申请办理收入退付等相关手续,并将退回的分成收入务必于12月10日前,上缴相应国库。其中,自治区委托各地征收的中央、自治区重点企业排污费自治区分成40%部分缴入自治区环保厅“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特别说明的是,由于收款账户未进行名称变更,收款单位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规划与财务处;开户银行变更为:交行新疆区分行营业部,账号:651100850018000813120。备注栏请注明“自治区环保厅,4165382”字样,由自治区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统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央分成10%部分由各地环保部门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四、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要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2号)和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认真开展对各地征收和解缴中央自治区重点污染源企业排污费的情况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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