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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2010)

沈阳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科学设置卷烟零售点,并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卷烟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沈阳市烟草专卖局是本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制定和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组织管理。区、县(市)烟草专卖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市内九区、四县(市)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在50米以上;

  (三)农村独立的自然村、屯,每100户为计算单位可设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最高只设1个零售点;

  (四) 卷烟零售户要有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具体金额为:市内九区城区卷烟零售户10万元、县(市)级政府所在地卷烟零售户5万元、乡镇政府所在地卷烟零售户3万元、农村卷烟零售户2万元,以业户法定负责人本人银行开户存折为准。残疾人、低保户不要求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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