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供热质量,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城区内供热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和居民住宅采暖用户(不含以中央空调方式采暖的用户,以下简称热用户)。
第三条 我市冬季采暖期为自每年11月1日起至翌年3月31日止。特殊气候的采暖期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是指在采暖期内,每日居室(卧室、客厅)内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热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个小时内入户测温(与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
测温人员应出示证件,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纪录上签字(盖章)各留存一份。测量计量器具应当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测温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
同一用户的一次测温结果代表测温当日及前两天的室温。若同一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应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温。当月三次测温不达标的(按各次测温平均值计算),作为一个月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确认依据。
第五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开门配合测温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测温室温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不存留测温记录,视为测温室温不合格。
第六条 出现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委托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沈阳计量测试院)做为第三方测温。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首先提出委托的一方预先垫付,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如果室温检测温度达标,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条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