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要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整改期限到期后一周内,应进行现场核查,对没按期完成整改的下达处罚告知书。要求各地执行或落实的有关事项,应逐一进行核查,对没有完成的事项查明原因,及时上报。
(七)及时报告监察情况,作到“一次一报、一事一报”,对整改、处罚立案情况须立即报监测监察处备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下达前须经环保厅审查同意。
(八)讲求实效,狠抓落实。环境监察工作,以解决问题、完成任务为根本目的,应层层落实、责任到人,适时向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附件1:
生态类项目重点监察内容
一、交通运输类项目重点监察内容
1、是否落实了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水处置、拌合站和施工营地设置等)
2、取弃土料场设置是否合适(目距300米以外,小于4米深),是否得到地州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式认可手续;后期是否得到了恢复;
3、敏感区域(水源保护区、湿地、密林草原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是否编制有专项环境保护方案并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
4、是否按照规定范围设置施工区域,明确施工线路和范围;涉及居住区或农田区段的便民保通与防尘降噪措施是否落实。
5、是否存在生态破坏事件,对于发生生态破坏活动后的查处和恢复工作落实情况。
二、水利水电类项目重点监察内容
1、取弃土(渣)场设置与堆放是否符合相关环评要求,废弃物是否按照规定处置。
2、施工营地、便道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施工范围是否明确标示。
3、是否落实了鱼道、鱼类增殖站等鱼类保护措施。
4、施工期污染物处置与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专项执法监察内容
根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塔里木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监察,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