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促各地继续完善在线监测设施安装、验收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完成自治区直征企业国控重点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的环境监察工作。
(六)认真开展各类专项行动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不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超总量排污、偷排、破坏生态环境等环境违法行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向环保厅监测监察处报送全区环境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表。
(七)按时、足额完成直征企业排污费征收;全面、适时对委托征收企业排污费进行专项稽查,根据环保部下发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对排污费进行核算,及时上报各地申报核定情况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环保厅监测监察处报送排污收费季报表。
(八)按照环保厅的部署开展后督察工作,对环境行政执法、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和效果,防止只注重查处,不注重整改结果。
(九)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源、危险化学品及尾矿库的现场检查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建立符合实际和规范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各有关工作落实到各支队和个人,制定工作方案和计划,适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各项监察任务。
(二)加强相关法律学习,文明执法,按程序执法,按委托权限执法。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工作纪律,建立执法人员责任制,做到每一个步骤均有章可循。
(三)严格落实“依法执法”,认真执行现场环境监察、总量控制核查等技术要求。现场检查时,除做好一般监察内容的检查,还应对各检查时段排污单位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消耗、能耗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电、药品消耗,以及治理设施和监控设备的设计、生产、安装和运行单位、安装时间等进行现场监察,做好有效的现场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益,落实辖区负责,强化稽查督察。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依据我区制定的环境执法程序,依法进行查处。要求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查处的,对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稽查,及时向环保厅报告。
(五)严格依法申报核定,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对委托征收排污费企业缴纳排污费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并对各地州市环保部门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督查和稽查,纠正少缴、漏缴、拒缴和未收、少收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