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86号)
昆明、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为配合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医疗服务定价方式,经研究,决定在昆明、曲靖两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部分二、三级医院和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按临床路径量化指标测算的服务成本和全省近三年的实际平均费用水平,经专家评审论证并征求相关医疗机构意见,我们制定了胆总管结石等12个试点病种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各试点医院按原规定的相应价格类别执行。各级人社部门应参照最高限价合理确定试点病种的医保付费结算标准。
二、附件所列单病种价格包括患者从确诊入院到按规定的临床路径接受规范化治疗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全程发生的检查、诊疗、麻醉、手术、床位、护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除明确规定的除外内容外,不得在病种价格外再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三、试点医院对符合临床路径标准的试点病种病例应实行按病种收费,但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等情况需退出临床路径的,可以改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
四、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单病种价格等相关内容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在对实行按病种收费的试点病种进行诊治前,要将治疗方案、临床路径、医疗风险、收费方式、收费标准、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事项告知患者,征得患者同意并签订按病种收费诊疗协议书。
五、患者确诊入院前一周内与该病种临床路径有关的检查费用应计入单病种收费定额,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过限价标准,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不得再向患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