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
(二)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前,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凡取用地下矿泉水的,按照《
益阳市城区矿泉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施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在城市公共自来水管网能够到达地区,严格限制新建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条 实施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与道路配套的供水管道及其他供水设施应与道路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和批文,应当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建筑材料,做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