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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八)自治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程序与时限办理。(环办[2011]11号)。

  (九)其他环境审批及许可登记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

  (十)上级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厅党组、厅务会(含专题会)、厅领导交办的工作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十二)紧急事项、重要事项和由多部门协同办理的事项,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十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提出建议承办部门退回交办单位。

  三、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对限时办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违反限时办结的确认:

  (一)未在限定时间内办结;

  (二)超出时限后才申请延期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转办;

  (四)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及时通知补充材料,造成延误的;

  (五)承办的工作事项,因工作质量问题被交办领导退回而超时限的;

  (六)不按规定填报《否定事项登记表》、《事项办理情况统计表》的。

  五、工作要求

  (一)厅机关各处室和事业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办理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及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对无明确时限要求的工作任务,由分管厅领导或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确定办结时限。

  (二)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结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公示)、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管理或服务对象补充文件、材料,其办结时限从收到补充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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