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1〕8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卫生局反映(市财政局联系电话:88266265,卫生局联系电话:88360617)。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中山市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建立健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发展,调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市镇两级财政按要求合理安排负担资金,落实政府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推进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其举办的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各镇政府(区办事处)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