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理工作具体要求
1、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妥善保管好建议和提案原件,严禁出现遗失原件现象。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或认为个别需要调整的,要在接案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分管县领导汇报,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承办该建议、提案单位的建议,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退回县政府办公室重新进行交办,不得擅自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2、各承办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的研究、落实和答复工作,并要指定具体承办人,同时将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或小灵通)于2011年3月11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3、协办单位接办后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并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办理情况函告主办单位,同时抄送县政府办公室1份;回访代表或委员时,协办单位要与主办单位共同回访。
4、主办单位在接案后应主动联系领衔代表及提案委员,明确其意图。在办理过程中,及时将办理情况与代表、委员沟通,取得代表满意或理解后,提出答复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县领导审阅,经分管县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县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具体答复内容及格式进行校核。
5、答复意见形成后,要根据代表、委员民族情况译为相应民族文字,复文按代表份数送至代表、委员所在单位或住所,同时发放《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求各代表、委员意见后,分别送县政府办公室、人大代工委或政协提案法制委办公室。答复文件送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代工委或政协提案法制委办公室以及协办单位各1份,电子文档报送到县政府办公室。
6、承办议案、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单位要组织力量重点研究办理,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协调,亲自参加面商,并于2011年5月20日前拿出答复意见,经分管县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答复;对重要建议、重点提案办理答复后,办理工作有新进展的,要于年底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供工作进展情况。
7、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主办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况,建议、提案答复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今年7月份。
8、各承办单位制发建议、提案答复文件时,必须套本单位红头文件,使用统一的复文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