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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1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顺利开展全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的通知》(豫人普办〔2010〕39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濮政〔2009〕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普查办负责审定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选调工作。中央、省属驻濮单位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普查机构的安排及时选调普查人员。

  二、城镇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从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中选调。选调人数按各单位职工总数的1.5%选调。被选调单位必须按时完成选调任务。

  三、农村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普查任务的大小进行选调和招聘。

  四、从事普查工作期间,借调人员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列入人口普查经费,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五、普查人员正式确定后,由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管理,被选调单位不得任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意。

  六、普查人员选调工作务于9月10日前完成,于9月底前培训完毕,并转向入户摸底、登记等阶段性工作。

  七、被选调的普查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等条件。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我市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确保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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