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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资产清查。2011年1月,对市直机关所属企业情况进行清查,全面掌握企业资产和人员等各方面情况。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企业的脱钩改制形式,制定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总体规划。

  方案审核。2011年3月底以前,根据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总体规划,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改制方案,并报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启动前期准备工作。

  方案实施。2012年3月底以前,市政府明确划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组织完成国有产权、债权债务、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组织关系等交接工作,确保出资人职责到位;改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有关工作,按报批的方案取得实质性进展;关闭破产企业向工商、法院等部门提出关闭、破产申请,依法进入清算程序。3.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6月)。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机关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三、主要政策措施

  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河南省经贸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实施。

  (一)资产处置。重组整合和改制退出的企业,按照市直机关所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般程序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并依据重组改制的有关政策进行资产处置;关闭破产的企业,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脱钩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场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产权转让的净收益,必须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二)人员安置。重组整合的企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新企业接续和履行;改制退出和关闭破产的企业,妥善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关闭破产的企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和所欠职工的相关费用列为第一清偿顺序。要妥善处理改制退出和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内退职工和军转干部等的安置问题;脱钩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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