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领导协调职能,紧密配合,加强联系,交流情况,定期通报、研究无线电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质监部门要按照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国家质监局颁发的《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无线电发射设备产品要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领取型号核准证,标明型号核准代码。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撤销核准代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工商部门要与无线电管理机构互相配合,加强对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严防销售无型号核准设备和在维修中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扰乱通信市场秩序等不当行为的发生。要加强源头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环保部门要适时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对不符合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造成或可能造成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无线电台(站),责令其单位或个人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六)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做好对故意扰乱通信市场秩序、肆意破坏国家通信设施、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行为的整治和查处工作。对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取证工作,为依法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七)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广电、水利、教育、城管、铁路等重点设台(站)部门,各大电信运营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协同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有设台(站)单位都要明确具体领导分管,安排专门部门负责,并确定一名懂政策懂技术的同志,专门负责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平顶山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强管理与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无线电管理队伍。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积极与当地驻军联系,加强合作,搞好服务,建立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为驻军的无线电通信安全和重大军事活动提供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