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安政文〔2010〕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豫政〔2010〕64号) 、《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意见》(安发〔2010〕3号)精神,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破解环境容量约束,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持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有力保障;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着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