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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拓宽投融资渠道。一是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跨行业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设施资源进行整合改造,使之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深入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二是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三是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开发老年产品等项目,促进我市养老事业的发展。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捐赠。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捐赠的款物使用要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主要用于改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
  (二)完善管理机制。养老服务机构按其运营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种类型。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再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是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准入条件。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准予登记。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组织机构,修改完善《安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安阳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建立星级养老机构奖励激励机制。三是对辖区内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养老机构退出或解散时,应优先安置收养的老人,切实保障好老人的合法权益。有财政投入的养老服务机构,在退出、破产和解散时,其清算结余的相应部分,应上交有关政府部门或转交当地其他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部用于提供福利性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一是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力度。经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免征或暂免征收服务收入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二是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审批,严格审批后的监管,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事业。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禁止向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四)加大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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