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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2)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

  (3)对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并建立基础台账和数据库,对劳动用工实施动态管理;

  (4)督促指导辖区内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5)积极开展劳动关系和谐街镇乡、社区创建活动;

  (6)协调有关单位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对辖区内劳动争议进行调处,并建立基础台账;

  (7)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集有关信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并及时报告;

  (8)承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人员确定到位

  各街道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要在2007年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社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配备的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至少确定1名以上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并保持人员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各配备1名以上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针对基层平台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建立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制度,实现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专多能,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得到较大提高,能够胜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基础台账规范到位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需要,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6个基础台账,具体为:《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台账》、《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台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台账》、《辖区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台账》、《劳动用工备案手册核发(注销)情况台账》、《基层劳动争议调解情况台账》。上述基础台账采取纸质和电子表格相结合的方式(电子台账的有关内容可从《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中导出),依托《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基础台账样式见附件。

  四、基础设施完善到位

  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要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和《劳动保障工作指标动态揭示板》,具体规格和样式要以市州为单位进行统一。以满足劳动用工备案等各项业务需要为标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专用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按照《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和《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的要求,完成网络联接工作,将软件系统覆盖到各街镇乡、社区,做到省、市(州)、县(市、区)、街镇乡、社区五级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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