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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老旧供热区域供热问题,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取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根据《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的接管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供热区域一般是指由三级及三级以下供热企业管理的,锅炉在10吨以下,管网及锅炉运行10年以上的供热区域。

  第四条 本市具备三级以上供热资质的供热企业(以下称接管企业),在新增供热面积时,应当无条件接管供热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的供热范围内的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

  接管企业接管的老旧供热区域供热面积应当不低于新增供热面积的20%;低于20%的,不足部分额度由市供热规划领导小组调整到其它老旧供热区域。

  第五条 接管企业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时,必须优先解决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供热遗留问题区域。经市供热规划领导小组同意,接管企业可将应接管老旧供热区域转由其他企业负责接管。

  第六条 接管企业必须于5年内完成供热规划审批范围内全部老旧供热区域的供热接管工作,编制5年接管实施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接管企业应按当年接管新建小区的比例完成老旧供热区域的供热接管工作。

  第七条 供热企业未按规定完成老旧供热区域接管指标的,市住房保障局可调整其原供热规划范围。二年内不再新增供热面积,同时取消政府各项供热优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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