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要深入实际,在充分运用逻辑审查法、对比检验法、事后质量抽查法、图示分析法、核实检验法等传统评估法(见附1)的同时,要积极推广数理评估法,使评估建立在科学的定量分析之上。
第五章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数据质量控制总的原则是:立足基层,层层把关。对每一工作环节、工序均采取“复查”和“验收”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上报前的审核制度。建立统计报表(资料)呈审上报制度,落实责任制,从报表编制人到专业负责人逐级审核,最后经统计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凡不符合标准的要返工重做,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建设,从组织上确保源头数据的准确性。要推进企业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的统计计量管理、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统计计算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技术的现代化,从技术上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保证。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要建立统计数据收集、加工、整理、发布全过程的严格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比活动,并按照上级统计部门要求作好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对本部门上报数据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各级统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以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的巡回检查,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二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本办法施行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所辖地区范围内,负有组织、监督和查处施行本办法的职责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