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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二、要选择适宜的调查方式。
  三、统计调查应该根据其调查内容及各项数据的相互关系,制定统计数据的逻辑检查方法。
  四、对调查取得的重要的统计指标,须进行复查检验、计算检验和对比检验,并进行趋势分析。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汇总整理误差的控制。
  一、在汇总整理前,要统一认识,统一口径,遵照《数据审核规程》(见附2)进行严格、科学的审核。
  二、手工汇总资料,要认真过录,仔细计算,并通过自查、互查进行复核,避免出现误差。
  三、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汇总,凡有全国或省统一数据处理软件的,要采用统一软件;凡国家已有的编码,应统一使用国家标准编码,地方编码应与国家一致。对录入数据必须统一查错、改错,并按步骤进行质量校验。对“预编辑”过程中可识别的误差进行逻辑检查,对编辑、制表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四、为了保证对外提供统计数据的质量,要按照《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减少统计数据使用环节上出现的差错。

第四章 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条 对主要的综合性的统计指标要进行事后的质量评估,验证统计数据的可靠程度。
  第十四条 县以上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和综合性的主要统计指标汇总的数据,要实行定期评估。
  各业务部门可结合自身业务,确定评估指标,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对确定评估的指标要按月、季、半年、年的不同频率分专业进行。广东省统计局负责对各市的统计数据质量及全省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地统计数据质量及全地区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主要宏观数据的评估由局领导挂帅,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负责组织局内有关单位定期进行。各专业数据的评估,由各专业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评估可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填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复查,将其结果与汇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综合运用多种质量评估方法进行系统分析,详细论证和说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情况和准确程度。
  第十八条 做好评估结果分析,据实写出评估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方法,综合误差程度,总体数据的准确程度,确认评估最终结果,并分析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找出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提出预防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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