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粤统字〔2009〕75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局各处、室、中心、所: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是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搞好优质服务的前提和条件。1992年省统计局制发了《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和《广东省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1999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广东省县级以上统计局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规范统计数据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可能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良好作用。
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是统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为提高这项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今年省局对《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及与之相配套的地区生产总值、农业、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投资、房地产、建筑业、劳动工资、人口、科技等十二个专业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搞好定量分析和系统分析的基础。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才能更好地为统计分析和预测,制定计划和决定,调控经济运行提供可靠的依据。为确保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全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中实施。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从国民经济部门分:包括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情况的有关统计数据;从上报的时间分: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从调查方式分:包括一次性统计调查、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的统计资料;从服务对象分:包括加工整理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定期或不定期统计资料,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标准必须是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情况。具体要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