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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同地点、同路由建有多家电信运营商的铁塔、基站、杆路的,应按统一规划,对相关设施逐步予以整合,以实现共享。

  (三)加强驻地网和电信管道共建共享。

  1.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随建设项目同时审核、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2.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等民用建筑内公共交接间、楼道信息箱、通信管道、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各电信运营商应将主干光缆布放至新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等民用建筑的公共交接间和楼道信息箱内,公共交接间和楼道信息箱至用户端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由各电信运营商共同使用。

  3.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投资的建筑物内部电信设施,属公用设施的,产权归民用建筑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4.房产开发商与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产生的电信运营商代表签订代理建设协议,不得含有垄断性(排它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其它电信运营商依法进入民用建筑开展电信业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用户依法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的权利。

  5.新建或改建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时(包括住宅小区、商住楼等民用建筑的公共交接间、电信管道、楼内电信暗管和暗线等),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必须充分考虑各电信运营商平等接入所需的容量。

  6.对已验收交付产权属于电信运营商的民用建筑内的电信基础设施,各电信运营商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本着尊重历史、节约资源、技术可行、合理负担的原则,将空余资源按照出租、出售、资源置换方式向有需求的其它电信运营商开放,具体开放方式原则上由资源占有方确定。出租出售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可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进行评估,并协调解决。

  7.新建、扩建和改建电信管道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集中维护的原则,不参与联合建设的电信运营商,原则上3年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地点建设相同功能的电信管道。

  五、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电信设施共享协调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和电信舟山分公司、移动舟山分公司、联通舟山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拟订全市性的有关政策和指导标准,协调有关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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