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目标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公平接入、用户选择;加强监管、有序运营。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为:自本《意见》实施后,全市新增通信铁塔、基站、杆路、管道、传输线路等设施共建共享达成率达到100%;新建商住楼、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等民用建筑内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达成率达到100%;改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率达到90%以上;已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比例逐年提高;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在全市逐步形成体制机制完善、市场竞争公开公平、重复建设有效遏制、用户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共建共享格局。
三、共建共享的范围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范围包括: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通信铁塔、基站、电信管道、通信杆路、电信机房和海底光缆等骨干传输线路;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住楼、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开发区、厂区、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内的电信基础设施。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领导,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现电信机房、电信管线、通信铁塔等电信基础设施与城乡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
(二)推进通信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共建共享。
1.电信运营商拟新建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等电信设施的,必须告知其它电信运营商,其它电信运营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它电信运营商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进行新建。
2.电信运营商已有的具备共享条件的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等电信设施,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它电信运营商开放。在空闲资源能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铁塔、基站、杆路等电信设施。
不具备共享条件,但通过改造等方式能实现共享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