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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目标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公平接入、用户选择;加强监管、有序运营。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为:自本《意见》实施后,全市新增通信铁塔、基站、杆路、管道、传输线路等设施共建共享达成率达到100%;新建商住楼、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等民用建筑内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达成率达到100%;改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率达到90%以上;已建的电信基础设施共享比例逐年提高;杜绝同地点新建铁塔、同路由新建杆路现象;在全市逐步形成体制机制完善、市场竞争公开公平、重复建设有效遏制、用户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共建共享格局。

  三、共建共享的范围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范围包括: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通信铁塔、基站、电信管道、通信杆路、电信机房和海底光缆等骨干传输线路;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商住楼、办公楼、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开发区、厂区、住宅小区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民用建筑)及其它大型公共场所内的电信基础设施。

  四、工作重点

  (一)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领导,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实现电信机房、电信管线、通信铁塔等电信基础设施与城乡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配套实施。

  (二)推进通信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共建共享。

  1.电信运营商拟新建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等电信设施的,必须告知其它电信运营商,其它电信运营商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它电信运营商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进行新建。

  2.电信运营商已有的具备共享条件的铁塔、基站、杆路、海底光缆等电信设施,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它电信运营商开放。在空闲资源能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铁塔、基站、杆路等电信设施。

  不具备共享条件,但通过改造等方式能实现共享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实现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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